常見問題

FAQ
  • Q

    AQ1:為何要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A
    • 近年來,藉由民間參與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89 年2 月9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經歷次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14 大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 Q

    AQ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適用範圍?

    A
    •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九、運動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十三、農業設施。十四、政府廳舍設施。」。本校推動辦理之促參案件,即屬於「文教設施」項下之“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類別,須經教育部同意授權後,始得辦理促參相關招商程序。
  • Q

    AQ3:本校於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角色定位為何?

    A
    •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是以,本校於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中,教育部為主辦機關,本校為其授權之執行機關。
  • Q

    AQ4:為何建國校區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資產活化?又該校區可否採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資產活化?

    A
    • 本校自90年起陸續將各學院遷移至三峽校區,以致建國校區使用率大幅下降,遂於102年規劃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活化建國校區,冀透過校區活化作業,為校務及學術研究注入能量,爰時任薛富井校長於1027月指示辦理「國立臺北大學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BOT案」。
      而該校區係依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符合公共建設範圍文教設施辦理,目的為提升校地使用效益、建立本校與產業交流及人才培育機會,具有公共建設目的,依促參法規定應成立甄審會審核申請案件,案件簽約後依規定本校須落實履約管理及每年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作業;此外,該校區用地屬大專用地,土地所有權屬中華民國、本校為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性質屬於公用財產,而招標設定地上權之用地須屬非公用財產。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則係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為廣闢財源挹注財政為目的,將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公開招標,無須審核投標案件內容,以權利金出價最高者得標,選定標的以使用單純(用地未有限制)、住宅區或商業區(非公共設施用地),且案件標脫後,無需進行履約管理及每年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作業。綜合前述,本校對校地之活化,無論就國有財產性質、校地使用目的或標的本身條件(公共設施用地),並無法採用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 Q

    AQ5: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新建營運移轉案之主要經營內容?

    A
    • 本案欲藉由引入民間參與,達到以下目的:
    • 以「產業研發中心」為發展目標,研發創新、累積及傳播知識為導向。
    • 結合本校各學院/系所特色,善用「臺北聯合大學系統」策略聯盟,整合跨領域研究能量,提供產學合作機制、交流平台、創新研發、人才培育及相關之附屬設施等空間。
    • 引入民間之活力、資金、創意及營運模式,以興建營運產業研發中心等設施空間。
    項目 空間型態
    產學合作及研發中心 結合產業需求及運用學校資源或技術,建立學校與產業界交流平台,提供產學合作、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理、技術諮詢、智財管理、學生實習等活動所需之空間(包含出租辦公室予有進行產學合作、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理、技術諮詢、智財管理、學生實習之法人或自然人使用)。
    創新交流空間或創新事業工作室 配合產學合作研發成果推廣與交流,提供媒合、成果發表、論壇舉辦、商品化交易等活動所需之空間,或新創事業進駐所需空間(包含出租辦公室予新創事業使用)。
    人才培育空間 提供產業學院、教育訓練、會議研討及人才培育等活動所需之空間。
    附屬設施 滿足產業研發中心、本校師生及校外民眾之生活消費需求之餐飲、零售、服務及休閒設施等,其屬性宜與大學之文教設施形象相契合。
    停車空間 至少應滿足法定停車需求。
    本校空間保留需求
    1. 容積樓地板面積500坪(1,653平方公尺)之室內空間,作為相關辦公室、研究室、會議室或研討室等,應含基本裝修、管線(含電、網路、電話等)、空調等設施設備,區位以鄰近合江街為原則。後續運用由本校再行分配。
    2. 上述空間依法檢討之法定停車位數。
  • Q

    AQ6: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新建營運移轉案之學校財務效益是否合理?

    A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案件,因有提升公共服務水準目的,依促參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揭示促參案非以收取權利金為目的,主辦機關得依政策目的需求,秉持風險分攤、利潤共享原則,設定權利金負擔事宜。因此,促參案件所設定之權利金,與以價格決標之設定地上權案件相較(前者尚需考量公共建設目的,後者無),權利金金額會較低。依據近期臺北市類似之促參案例(詳表1),開發權利金多在13億元,營運權利金多以營業收入2%計收,對照本案,本案所收取之權利金並無偏低。
    1
    案名 臺北大學建國校區BOT 台北數位內容創新中心BOT 台北內科產業支援設施BOT
    土地面積 1.32公頃 2.00公頃 1.75公頃
    使用分區 大專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產業支援專用區 產業支援設施專用區
    容積率 240% 240% 400%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 45億元(金管會核定) 43億元 47億元
    權利金給付計畫
    (底價)
    • 開發權利金:5億元,分3期給付(50%25%25%)
    • 營運權利金:每年應按營業收入4%計算,且不低於1,900萬元。
    • 50年總額現值(折現率3%):約為9.07億元。
    • 開發權利金:2.8億元,簽約1次繳付。
    • 營運權利金:每年應按營業收入2%計算,預估每年為525~1,500萬元。
    • 50年總額現值(折現率3.8%):約為4.58億元。
    • 開發權利金:1.05億元,簽約1次繳付。
    • 營運權利金:每年應按營業收入2%計算,預估每年為470~2,600萬元。
    • 50年總額現值(折現率4%):約為4.05億元。
    土地租金
    • 興建期:按當期申報地價之1%計收
    • 營運期:按當期申報地價之1%,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之2%(5,234萬元)
    : 營運期土地租金依108122日修正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 興建期:按當期申報地價之1%計收
    • 營運期:按當期申報地價之1%,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之2%(2,565萬元)
    : 營運期土地租金依108122日修正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 興建期:按當期申報地價之1%計收
    • 營運期:按當期申報地價之3%(4,881萬元)
    : 營運期土地租金依10652日修正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50年財務效益說明(含稅) 50年權利金及地租合計約為42.25億元,折現後約為22.24億元。(折現率3%) 50年權利金及地租合計約為19.72億元,折現後約為7.98億元。(折現率3.8%) 50年權利金及地租合計約為53.79億元,折現後約為19.62億元。(折現率4%)
    目前進度(109) 議約階段 甄審評決階段 興建營運階段(106年簽約)

     
  • Q

    AQ7:除財務效益外,辦理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新建營運移轉案對學校之其他效益為何?

    A
    • 學術研究方面,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須與本校共同推動1個跨院系之研發中心,致力跨院系之研究發展,負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為上限之研究費用,另須結合產業及運用學校資源,每年媒合6件之研究計畫,負擔總額240萬至300萬之計畫費用,並須每年舉辦6場之產學論壇、專題演講…等活動,以促進產業研發、產學合作及研究成果之推廣;又辦理本案,本校可無償使用500坪之空間,並按比例獲配停車空間,依目前該校區之業務規模觀之,已足夠本校運用,且本校無須負擔建築物整新、設施維護保養及警衛管理人力支出;再加上可以節省目前建國校區多數閒置場域的維修管理費用(如水電及保全費用)。
  • Q

    AQ8: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新建營運移轉執行歷程及目前執行概況?

    A
    • 本校自90年起陸續將各學院遷移至三峽校區,以致建國校區使用率大幅下降,遂於102年規劃以BOT方式活化建國校區,冀透過校區活化作業,為校務及學術研究注入能量,爰時任校長於1027月指示辦理「國立臺北大學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BOT案」,並辦理相關前置作業以取得校內共識後,於1051月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同意向教育部申請授權辦理政策公告,歷經7次政策公告刊登作業,約7.5年的時間,歷任的行政團隊均全力以赴,始於110112日完成簽約儀式,110127日正式用印簽約,110226日完成用地點交,相關詳細執行歷程請詳閱本案大事紀網頁內容。
  • Q

    BQ1:促參案民間參與方式?

    A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BOT(新建-營運-移轉)、BTO(新建-移轉-營運)、ROT(增建/改建/修建-營運-移轉)、BOO(新建-擁有-營運)或OT(營運-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BOT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無償BTO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有償BTO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ROT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OT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BOO 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其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資料來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
    • 就本校推動辦理之促參案件,「國立臺北大學建國校區產業研發中心新建營運移轉案」及「臺北大學民生校區產學合作中心及校友會館BOT案」係採BOT方式推動,而「國立臺北大學綜合體育館暨活動中心營運移轉案」及「新北市三峽區臺北大學運動場地下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屬於OT案。
  • Q

    BQ2:國內辦理促參案件之成功案例?

    A
    • 政府於20年來累積許多促參案件之典範案例,至今已舉辦至第18屆金擘獎,以鼓勵民間持續協助推動公共建設,共同加入「公共建設國家隊」行列。列舉國立大學辦理促參案件之得獎案件如下表所示,其中,本校辦理之「新北市三峽區臺北大學運動場地下停車場營運及移轉招商案」,榮獲第10屆民間經營團隊優等獎之殊榮肯定。
      屆別 獎別 獎項 案件名稱 機關(構)
      17 民間經營團隊 佳等獎 國立臺灣大學尊賢館營運移轉案 晶華國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
      14 民間經營團隊 優等獎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商店美食街營運移轉(OT)案 微風廣場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10 民間經營團隊 優等獎 新北市三峽區臺北大學運動場地下停車場營運及移轉招商案 歐特儀
      股份有限公司
      9 民間經營團隊 佳等獎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游泳池委外營運案 正中日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政府機關團隊 特優獎 徵求民間機構參與國立臺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案 國立台灣大學
      4 政府機關團隊 優等獎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及校友會館BOT 國立成功大學
              資料來源:財政部推動參司,https://ppp.mof.gov.tw/WWW/gta/awa3.aspx